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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办案不依法、故意耍手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8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核心提示:举报人:江新智(曾用名江恒信),男、汉族、籍贯:河南省镇平县,1944年12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后地村三组,身份证号


举报人:江新智(曾用名江恒信),男、汉族、籍贯:河南省镇平县,1944年12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后地村三组,身份证号:612129194412133718。


委托代理人:周驰镇,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樊家村八组,身份证:610525196404193714。电话:15829728337.


被举报单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举报事项: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办案不依法,故意耍手段。有意捉弄当事人。


事实与理由:我因家族财产拆迁被侵占一案,从2015年3月15日启动后,历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本来就把一个远在陕西千里之外的老人折腾的难以支撑,而今,又在2016年9月14日,开庭长达三个月之后,突然由法院决定让审判长赵军回避,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举报人的刻意捉弄。


在镇平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我老汉带上我的委托代理人


碾转千里,费尽周折,依法收集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但镇平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珂,审判员张春志,人民陪审员张国耀及合议庭成员,在审判中不能坚持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严重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定证据的若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证据不能够客观的认定采信,无情的驳回了原告的合法请求,使我老汉蒙冤,使我权利人的数次奔波之苦付之东流,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践踏。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镜高悬,亮剑出鞘,以(2015)南民终字第00905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判决,发还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这真是车到山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案件的发还重审,使举报人看到了一线生机,对法律的公正审判再度产生无限的期待。


2016年9月14日,我的这个历经苍桑的案件终于在镇平县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判长在开庭前依法就回避事宜征求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均表示不申请合议庭回避,庭审顺利结束,审判长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宣判时间。


但是,2016年12月31日,审判长赵军的一份短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回避情形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可以主动申请回避……。”并告知法院让其回避。该条短信,再度把举报人的期待击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本案在三个月前法庭辩论络结,现在决定回避,且仅用短信通知,不能不令举报人怀疑,镇平县人民法院是在故意捉弄当事人。


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奔波。至令已近两年。历尽千辛万苦,花钱跑路,耗时费神,至今却看不到公平,寻不到正义。举报人期望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们,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当事人维权呼吁呐喊,也希望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尽快公平结案。


二零一七年元月二号


举报人:周驰镇


江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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