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性消息终于落地!中央政府正式公布国发5号文,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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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晚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各地期待已久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全文。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国发5号文正式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势必会在全国各地引发强烈反响。
二、中国公布重大政策: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要注意了!
一、国务院发文扩大对外开放:放宽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通知,为积极利用外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通知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针对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则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则是要求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同时,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而为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等。
李克强在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有两大背景值得注意
中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正式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在过去30多年,大约有1.77万亿美元的外资进入中国,设立了将近90万家企业。外资不仅带来了资金,还带来了管理经验、市场信息和技术,对中国这些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相对而言,中国的一些核心产业比如金融、证券、保险、电信、石油、石化、采矿、互联网等领域,开放度仍然不算高。其中部分领域,就连国内的民营企业都很难参与。
所以,经济界普遍认为,未来中国开放的重点就在上述这些核心领域。不但要对外资开放,还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再加上政府自身的简政放权,司法制度的改革,则中国经济将可以再以中高速(比如6%到6.5%)增长10到20年。
天天说钱刘晓博认为中国政府在2017年年初的时候,毅然拿出含金量最高的产业,宣布对外资进一步开放,有两大背景值得注意。
第一,特朗普即将在1月20日宣誓就职,他代表着“全球化见顶”的力量。而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国最高领导人出席了达沃斯论坛,再次宣布将坚定不移地推进全球化。为了表现中国的诚意,同时也是为世界做一个榜样,中国在1月17日公布了这份“高含金量”的文件。
这份文件不仅有针对全球的作用,还有针对特朗普的含义,它跟近期人民币的升值一起,向特朗普释放了善意。表达了中国不愿意打贸易战的态度,如果特朗普想打,那责任就主要在他了。
第二,近年来由于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造成了内外购买力的不均衡。所以中国自2011年以来,吸引外资的规模一直徘徊不前,始终波动在1160到1260亿美元这个水平上(见下表)。而中国的对外投资,则几乎年年高速增长。换句话说,中国在资本项下的逆差在不断扩大。
最令人震撼的是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大幅增长了44%,达到了1701亿美元。最近商务部在公布2016年吸引外资的数据时,甚至隐去了美元数值,只使用人民币数值:201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人民币(不含金融领域),同比增长4.1%。大家都知道,2016年人民币贬值幅度不小,所以如果折算美元,则中国利用外资可能下降了大约5%。在资本流动上,中国2016年出现了500亿美元左右的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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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最近几年中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数额,单位为亿美元。2016年吸引外资的美元数据,是我根据官方公布的人民币数据推算的,其他数据都是官方公布的正式数据。
中国近年来“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情况
年份 |
吸引外资 |
增幅 |
对外投资 |
增幅 |
2010 |
1057 |
17.4% |
590 |
36.3% |
2011 |
1160 |
9.7% |
601 |
1.8% |
2012 |
1117 |
-3.7% |
772 |
28.6% |
2013 |
1176 |
5.25% |
902 |
16.8% |
2014 |
1196 |
1.7% |
1029 |
14% |
2015 |
1263 |
5.6% |
1180 |
14.7% |
2016 |
约1200 |
-5% |
1701 |
44% |
虽然中国在贸易项目下仍然是顺差,但在资本项目下,显然是已经比较严重的逆差了。这种局面如果不改变,将对中国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而解决的办法,一是要加大开放力度,二是要让人民币实现其市场应有的价格。否则,资本项目下的逆差是很难扭转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政策对中国经济是重大利好,对民营企业、外企是重大利好,但对于此前获得特殊利益的团体来说,则构成利空。比如金融、证券、保险、电信、石油石化等领域的竞争会加剧,一些公司的利润会摊薄;另外,外企可以在A股发股票,则会增加扩容压力,将会降低目前股市的估值,尤其对创业板、中小板有压力。
以下是国务院全文: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