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凤凰周刊南阳新闻中心也接到了淅川县居民类似的投诉,受害方被贷款被纳入征信黑名单,淅川县某镇信用社从年前到现在一直没有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和解决办法,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案件在规定投诉解决时间里没有完成,本刊必将跟进报道,揭露真相!
原文:中国聚焦民生网据微信公众微南阳平台爆料:南阳市卧龙区的王先生近日向我们反应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宛城区汉塚农村信用社违法担保放贷,至今还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违法放贷列入征信黑名单
2013年3月8日王先生到蒲山信用社办理贷款,到信用社后,信用社说:你已经给张晓海担保9万元,不能再贷款,听到这种情况王先生非常吃惊,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贷款,严重损害了一个公民的名誉权!
为什么在没有本人到场,没有签字,更没有在柜台照相的情况下,这笔款就这样被信用社放出去了,还堂而皇之的写上担保人:王怀克!
后来经过进一步了解,此笔贷款的经方人为宛城区汉塚信用社客户经理贾鹏涛,贾鹏涛当时说:这是按照信用社领导李文海主任的指示办理的此笔贷款,与他无关,后经了解李文海指示的,此笔贷款使用人是李文海的朋友!原来李 文海是通过职务之便替朋友办理的这笔违法贷款!
信用社态度恶略称:你去告我吧,我不管了!
随后王先生又到宛城区信用联社反应情况,至今没有任何答复,随后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李文海的电话,电话打通后李文海态度非常恶略,恶狠狠的说:你既然打了省联社的电话,我不管了,你告我去吧,随便你,李文海作为信用社的主任,私自违法给朋友放贷,不仅侵害了王先生的权利态度还非常嚣张,难道受伤者都是弱者吗?
律师点评
针对南阳市王先生被失信一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认为,借款人不仅涉嫌贷款诈骗罪,信用社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张某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以张先生名义作为担保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张某某明显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信用社的行为,且骗取9万元资金后拒不返还,已经涉嫌贷款诈骗罪。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明知借款人无担保人或明知担保人不知该借款行为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且造成了损失,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若该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共犯。
最后,无论借款人与贷款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担保行为均属无效。其因该借贷行为产生的不良信用,信用社应协助王先生消除不良信用,借款人或信用社也应因此事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南阳一农村信用社非法担保放贷 并称:随便你去告”后续
中国聚焦民生网据微信公众微南阳平台爆料:南阳市卧龙区的王先生近日向我们反应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宛城区汉塚农村信用社违法担保放贷,至今还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违法放贷列入征信黑名单
2013年3月8日王先生到蒲山信用社办理贷款,到信用社后,信用社说:你已经给张晓海担保9万元,不能再贷款,听到这种情况王先生非常吃惊,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贷款,严重损害了一个公民的名誉权!
为什么在没有本人到场,没有签字,更没有在柜台照相的情况下,这笔款就这样被信用社放出去了,还堂而皇之的写上担保人:王怀克!
后来经过进一步了解,此笔贷款的经方人为宛城区汉塚信用社客户经理贾鹏涛,贾鹏涛当时说:这是按照信用社领导李文海主任的指示办理的此笔贷款,与他无关,后经了解李文海指示的,此笔贷款使用人是李文海的朋友!原来李 文海是通过职务之便替朋友办理的这笔违法贷款!
信用社态度恶略称:你去告我吧,我不管了!
随后王先生又到宛城区信用联社反应情况,至今没有任何答复,随后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李文海的电话,电话打通后李文海态度非常恶略,恶狠狠的说:你既然打了省联社的电话,我不管了,你告我去吧,随便你,李文海作为信用社的主任,私自违法给朋友放贷,不仅侵害了王先生的权利态度还非常嚣张,难道受伤者都是弱者吗?
律师点评
针对南阳市王先生被失信一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认为,借款人不仅涉嫌贷款诈骗罪,信用社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张某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以张先生名义作为担保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张某某明显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信用社的行为,且骗取9万元资金后拒不返还,已经涉嫌贷款诈骗罪。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明知借款人无担保人或明知担保人不知该借款行为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且造成了损失,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若该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共犯。
最后,无论借款人与贷款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担保行为均属无效。其因该借贷行为产生的不良信用,信用社应协助王先生消除不良信用,借款人或信用社也应因此事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