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拟视同工伤。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要以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对属于工伤的情况和不属工伤的情况进行界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加保险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受到伤害所在地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应当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缴费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拟规定,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院初次接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证明为依据。
另外,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也视同工伤。
条例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应当以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
无法获得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依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条例拟规定,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而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时限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