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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山林!綠委推國有林地礦權退場機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7
核心提示:礦業法長期為人詬病,不僅老舊礦場無需環評即可無限展延、更架空主管機關權責,立院經濟委員會有意修法,經濟部礦務局卻早一步通

礦業法長期為人詬病,不僅老舊礦場無需環評即可無限展延、更架空主管機關權責,立院經濟委員會有意修法,經濟部礦務局卻早一步通過亞洲水泥礦權展延20年,引起綠委眾怒,也加快修法腳步。經濟委員會明將再邀經濟部長李世光進行礦業法修法及評估報告,立委蘇治芬昨指出,將再要求國有林地礦權退場機制,「這是當務之急,也是對台灣山林最起碼的約束」。

根據統計,台灣礦區目前尚有237座,其中以大理石為最大宗,其中更有不少是位在國有林地,甚至珍貴的保安林。根據林務局資料,林務局目前出租129筆土地給礦業使用,總面積達655公頃,9成以上分布在宜花,其中更有15筆屬保安林。

上周一立院經委會邀集經濟部、林務局、環保署等單位討論礦業政策,朝野立委群起砲轟礦業法過度向業者傾斜,當中充斥「霸王條款」與「免死金牌」,出示多張台灣山林因採礦被「開腸剖腹」的空拍照;更為避免礦務局在修法完成前搶過一次就可續租20年的展延案,當天也做成半年內暫緩核發礦權展延核可的提案。但隨後民眾就向環團爆料,礦務局已在六天前核准亞泥展延案,引發社會譁然,高志鵬揚言將周周排審。

當天提案立委蘇治芬昨天表示,台灣採礦政策長年沒有上位政策環評、規範寬鬆,尤其國有林地一旦採礦就難以復原,主管機關林務局礙於上位法規窒礙難行,只能任由山林被破壞,形成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外部成本由大眾承受,經濟部應重新估算水泥基本需求量,並優先針對國有林地擬定退場機制。蘇治芬也要求,政府撤銷給亞泥的展限處分,並加速進行礦業改革。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也說,礦業法31條規範礦權展延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但不僅例外範圍少,若因政府機關畫設保護區、造成展限不予核准,畫設機關還須補償礦業權者,所以礦權一旦被核定,除非礦業權人放棄,展限幾乎毫無阻礙。47條更規定業者若沒取得私有地主的同意,只要提供一份補償金,仍可強行開採。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也說,31條「免死金牌」應修法廢除,否則業者開採四、五十年不予展延若還要賠錢,「要賠也應是礦務局賠」。環團23日晚上發起連署,訴求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修正礦業法,礦權展延需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程序,並重做礦業用地核定,落實居民程序參與,不到3天已有近2萬人連署。


台泥:若環團說了算 還是法治國家嗎


台泥在花蓮和平的金昌礦區前天行政院訴願結果出爐,裁決台泥勝訴,撤銷環差、得以復工。此舉惹怒環團,怒控政府勿當打手。台泥回應,該礦區依法申請並已合法核准,如果現在環團說了算,那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經濟部則表示,雖然經濟部在2009年「核定礦業用地處分」,但是業者之後還有許多程序要完成,例如申請分區變更、水保等,「核定礦業用地處分是程序很前面的開發許可」,並不適合用來作為計算要不要補做環差的三年期限的起始點。

環團質疑,金昌礦場於2008年通過環評,直至去年9月才傳出將開工,照理應該要補做環差。經濟部礦務局表示,經濟部今年2月發給金昌礦場新的「礦場登記證」,是經濟部認可的開發許可文件,也具有「開發許可」的效力。如果要認定3年,應該從今年2月開始認定。

不過,環團質疑,今年2月的礦場登記證,雖然主管機關以及法規依據都符合,卻沒經過「實質審查」,僅是形式文件審查,不能作為時間認定點。對此,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表示,「經濟部的看法與環團有所不同,因此才會由訴願決定,日前公布的訴願結果也已經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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