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部手机 换半年刑罚
办案警察出庭指证作案全过程
庭审现场。 通讯员 摄
记者 庹妮妮 通讯员 周洁
左手拿袋子做掩护,右手用镊子夹走手机。何军(化名)以为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想他早已被便衣民警盯上。
3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何军涉嫌盗窃一案。被告人何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
镊子夹走女生手机
当天上午10时,该案在天心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准时开庭。让记者颇感好奇的是,旁听席坐着不少观摩庭审的民警。
站在被告席上的何军穿着格子衬衣,头发剪得很短,年纪不大。面对法官、公诉人,何军似乎并不紧张。
本案的公诉人,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周洁。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上,记者获悉,何军是一名80后。今年1月15日下午4时左右,何军在天心区太平街某咖啡店附近,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左手持携带的黑色袋子掩护,右手持镊子从杨某外衣右口袋内扒得一台价值1200余元的银色手机。
在逃离现场时,何军被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
两名警察出庭作证
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何军均表示“无异议”。
“为什么要把手机扔到花坛?”面对公诉人的讯问,何军回答,“我好像看到有人朝我走过来。”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官申请了本案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是2017年1月15日抓获的嫌疑人。”“2017年1月15日下午4时左右,我正在‘反扒’,发现一名穿军绿色衣服的男子可疑,就跟踪他。我目睹了他作案的全过程。”一名警察、一名辅警先后站上证人席,证明了被告人何军作案经过、被抓获的经过等。
据公诉人举证,杨某手机被盗时,她正和同学在太平街逛街,当她准备拿手机打电话时,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后借别人的手机拨打过去,接电话的是公安民警,民警告知她手机被偷了。
“我用左手拿黑色袋子作掩护,右手拿镊子,发现好像有便衣民警,逃离时把手机扔进了花坛。”公诉人介绍,何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
获刑半年三“进宫”
据起诉书显示,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8日,何军曾被天心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年5月3日,又因犯盗窃罪,何军再次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包括这一次,你已经是‘3进宫’”,法庭上,公诉人说道,“何军一年内3次犯案,身强力壮却以扒窃为生,希望他谨记‘伸手必被捉’,不要第4次出现在被告席上。”
“我以后不会了。”最后陈述时,何军表示,出狱后,他打算回老家去。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何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课堂
对话本案公诉人
“警察出庭作证将是常态”
记者: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洁: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记者:什么情况下需要警察出庭作证?就上述案件来说,属于哪一种情况?
周洁:以上两种情况警察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是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要出庭说明情况;二是实体性事实,即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
记者:您觉得警察出庭作证会成为一种常态吗?
周洁:警察出庭作证会成为一种常态。
警察对案发现场有着很直观的了解,目睹了案发过程,参与抓获了被告人,比较全面的掌握了现场细节,让警察到法庭上直接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比以往单纯提供“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面材料更有说服力,更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能更好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