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对土右旗某村村民王某某起诉5名子女讨要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5名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养育之恩,反哺相报。赡养父母不仅是为人子女者做人的根本,更是于法、于理、于情都不能推卸的责任。老人辛辛苦苦将儿女们抚养成人,可说操劳了大半辈子,儿女却逼得老人求助法律援助,这样做不仅为道德所不容,同时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到婚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都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老人应该是发自内心的行为,法律也许可以强制不孝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却无法唤回他们已经缺失的孝心,强制执行语境下的“履行赡养义务”,充其量是走过场而已。
所以,我们只能无奈地奉劝那些不愿意尽赡养义务的为人子女者:不妨换位思考,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将来。终归,自己也是做父母的人,也有年迈需要儿女赡养的那一天,现在自己都不赡养老人,将来又怎敢指望孩子赡养自己?须知,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程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