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7日讯(记者 要维维 通讯员 郭锋 李阔)今天,从省国土厅传来消息,该厅正式印发并施行《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国土部门行政应诉作出明确规定。省国土厅将成立应诉审核小组,今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厅有关负责人将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压力骤增,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影响尤为明显。2015年、2016年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办理复议诉讼案件87件、72件,既有本身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也有代省政府等参加应诉、复议的案件。”省国土厅厅长许大纯表示,针对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业务主办处室是应诉承办机构,促使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今后,将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成立应诉审核小组,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应诉承办机构的应诉工作进行审核指导。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下,省厅有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对于一般行政应诉案件,《办法》规定,即必须由应诉承办机构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庭。省国土厅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