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臻子)4月5日,杭州市区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实行联合窗口并联办理,实现了“最多跑一次”。那么,哪些事项可以“最多跑一次”了?办的时候要带哪些材料?这份详细的“攻略”让你一看就明白。
市民中心办理点
此次房屋交易、缴税、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设置联合窗口“一次取号、一窗受理”的并联办理模式,群众在提交资料后,三个部门会同时对资料进行把关,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受理单,改变了原来跑三个部门、取三次号、排三次队的模式,办事更加便捷、高效了。
“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事项清单——
1、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2、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3、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买卖+购房按揭组合业务)
4、房改购房
5、房改房收购
6、互换
7、赠与(受遗赠)
8、继承
9、析产
10、财产约定(含夫妻财产和离婚财产)
11、安置房产权
12、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1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5、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抵押转现登记
1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下面是部分事项的办事指南,大家出发办事前,记得带齐材料哦~
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契证(原件,2016年10月8日取消契证后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提供税票原件);
6、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8、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的情形);
9、询问事项记录;
10、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办理财产约定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小时;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5、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6、不动产权证书,若开发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但没有领取分证的提供房屋测绘成果调查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销)售合同及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交接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8、购房发票(原件2份、复印件1份);
9、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原件2份,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10、经公证的《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原件2份,仅适用于高层次人才住房);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原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2、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3、抵押权注销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贷款已结清);
14、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5、购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16、如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指现房销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③借款抵押合同(原件2份)。
17、询问事项记录;
18、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办理财产约定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小时;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指现房销售)2个小时;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2、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存量房买卖(存量房买卖+购房按揭组合业务)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5、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8、房屋转让合同(原件3份),如为拍卖取得,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拍卖委托书及发票(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9、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仅适用于除车库、写字楼、单身公寓外的非住宅);
10、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差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购房发票或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允许扣除税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3、涉及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买卖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4、出让人为国有单位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出让人为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15、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6、经公证的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原件2份,仅适用于购买高层次人才住房);
17、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8、购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19、如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③借款抵押合同(原件2份)。
20、询问事项记录;
21、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单套:1小时;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办土地出让金的:2个小时; 大宗地: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房改购房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5、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8、房改价格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10、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或房改专用发票(原件2份、复印件1份);
11、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2、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3、如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③借款抵押合同(原件2份)。
14、询问事项记录;
15、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办理财产约定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小时;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2个小时;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互换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5、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8、互换协议书(原件3份);
9、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仅适用于除车库、写字楼、单身公寓外的非住宅);
10、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差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购房发票或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允许扣除税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增值税的,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原件);
14、出让人为国有单位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交换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出让人为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15、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6、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7、询问事项记录;
18、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赠与(受遗赠)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5、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6、非直系赠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差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购房发票或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允许扣除税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10、赠与合同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11、涉及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买卖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赠与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除外。
12、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3、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4、询问事项记录;
15、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单套:1小时,划拨土地上住宅赠与、遗赠涉及补办土地出让金的:2个小时,大宗地: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安置房产权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5、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仅适用于属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情形);
6、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测绘成果调查表或房屋权属信息确认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8、货币安置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新购房为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契证原件;出让方个人所得税申请表、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9、拆(搬)迁、征收、收购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10、安置证明(安置表或安置协议)、资金结算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金额应与资金结算证明一致);
12、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共有方式和权利份额有约定的);
13、被拆(搬)迁、征收、收购不动产的产权证明: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在2004年3月17日之后签订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书》或《不动产权注销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集体土地上的被拆(搬)迁、收购房屋的,需提交社区、街道或乡、镇两级确认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农转居公寓的,需提供国土分局对拆迁户安置资格的确认核查表、杭州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杭州市产权管理中心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福利性分房及货币补偿的核查表和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的,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历保建筑或危改搬迁范围内的,收取《房屋所有权核准登记证明》或《房改价格审批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14、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5、如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
③借款抵押合同(原件2份)。
16、询问事项记录;
17、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办理财产约定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0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财产约定(含夫妻财产和离婚财产)
服务流程: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财产约定书(原件3份)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6、契证(原件,仅适用于原房有契证的);
7、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差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购房发票或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允许扣除税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地名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仅适用于地名变更情形);
10、询问事项记录;
11、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3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
①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②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详见收费专项须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单套:1小时,大宗地: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地址:
1、平海大厦办理点:
上城区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
2、市民中心办理点:
江干区新业路311号L楼二楼
3、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城区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座
4、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下城区白石巷256号
5、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
江干区运河东路200号
6、拱墅区行政审批中心:
拱墅区北城借55号墅区行政审批中心:
7、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
8、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大厅:
滨江区泰安路200号
9、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