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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9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本报通讯员 黄 玲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

本报通讯员 黄 玲

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行规。近日,车主宋某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16年5月,宋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树上,车辆严重受损。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经该保险公司查勘,认定被保险车辆为全损。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宋某13.1万元。

“这样赔不合情理啊。”事故发生后,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对是否进行赔付无异议,但对赔付标准存在争议。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在“新车购置价”即新车初购时的价格基础上扣除车辆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用,因此最终可以赔付宋某13.1万元。

但宋某却认为,“新车购置价”实为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从投保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赔付。

如何确定“新车购置价”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受理该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条款,双方对于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的其中之一:一是按投保时的新车初购价格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三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是,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他们与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经查,涉案车辆于2010年购买时价格为37.5万元,2016年投保时该车实际价值应为26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保险车辆应按投保时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26万元按月折旧得出,保险公司应向宋某支付25.3万余元。

“吃透”保险条款避免“高保低赔”陷阱

■以案释法

“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购置价,避免‘高保低赔’现象发生。”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孙丽钧律师指出,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汽车车损险时,不管保险标的是新车还是旧车,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核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但在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时,则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意味着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正式推广到全国范围。改革后,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车实际价值更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旧车均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

“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孙丽钧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款,不明确之处须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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