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醉汉不能上游船
朱家角古镇、苏州河、滴水湖……在这些景点游船如何保障安全?
4月14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上海正在制定《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从安全、环保等方面,对规范经营行为提出要求,对收费标准公布、依法办理保险、船舶维修保养、污水垃圾处置、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投诉处理答复等作出规定,例如,经营者有权拒绝酗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员乘船。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现就《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单位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
市民和各单位可将书面意见,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适用范围: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
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介绍,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目前,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古镇水域观光,如朱家角古镇水上载客游览;景观航道观光,如苏州河水上载客游览;其他通航水域观光,如滴水湖水上载客游览。
《办法(草案)》共21条,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上海市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性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其次,对于小型客运船舶,将其界定为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运船舶、非机动客运船舶等。
该草案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及船舶各类证书、符合规定的船舶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船舶沿线安全停靠站点和靠泊设施、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等,并从安全、环保等方面就规范经营行为提出了要求,对收费标准公布、依法办理保险、船舶维修保养、污水垃圾处置、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投诉处理答复等作出了规定。比如,要求经营者遇到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酗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员乘船。
《办法(草案)》拟采用备案方式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要求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航务管理机构备案。在监督检查上,该草案作了日常检查与定期核查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要求航务管理机构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核查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将罚2000元以上
《办法(草案)》还作出处罚规定。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使用未经备案的小型客运船舶从事客运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公布义务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张贴乘船须知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