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杜哲蓉)4月19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受到关注。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所涉及对象为:有固定门店,经营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单次最大供餐人数不超过50人,经营品种少、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10人以下,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微食品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环保、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记录它们的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等义务。未履行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