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纳(23岁)逃役三年四个月,原被判罚款6000元,如今得入狱七周(海峡时报)
三名逃避国民服役男子的刑罚经控方上诉后一律被加重,高庭昨天发出明确信号表明绝不容忍逃役行为,那些为了自身方便而决定延后服役的逃役者将危及国家安全。
大法官梅达顺昨天代表三司发表裁决时说,逃役罪行的判刑关键在于刑罚能起阻吓作用,因为法庭必须确保那些须要完成国民服役的人不逃避义务,或是为了个人方便而任意选择延后服役。
大法官提到:“新加坡所有男性都必须遵照国民服役征召法令(Enlistment Act)定下的时限入伍,无论这是否符合他们个人的方便或情况。”
根据法令,所有年龄介于16岁半至40岁之间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须履行国民服役义务。
与此同时,大法官指出,即使逃役者在军中表现优异,这也不应被视为可减轻刑罚的有利求情因素。每一名男性公民理应在服役时尽力做得最好,逃役者也不例外,不应该让他们因表现杰出而获得任何奖赏。
控方早前针对三名逃役被告的刑罚提出上诉,主控官郭民力副检察长陈词时说,那些自行决定何时服役,选择让个人利益凌驾于服役义务之上的人应受严惩。轻判他们会让其他按时履行服役义务的人感到不公平,以及削弱公众对这机制的认同。
控方建议把判刑框架分为三大组别:一、逃役超过两年,但年纪尚轻仍能达到全职服役作战要求和完成战备义务的人,判刑起点应为两至三个月;二、逃役约10年,或无法达到全职服役作战要求和不能完成战备义务的人,起点是监禁24个月;三、逃役约20年,或不能完成全职服役和完全错过战备义务的人,起点是监禁三年。
按照法令,逃役者可被判入狱最长三年外加罚款。
主控官解释说,新加坡武装部队得确保所有肩负国民服役义务的男子趁年轻时入伍,如此一来他们才能在时限内履行义务。这对武装部队而言至关重要,因为部队必须组成一定数量的作战单位以维持部队整体的作战效率。因此逃役越久,面对的刑期就应该越长。
由大法官、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组成的三司表示将在控方提出的判刑框架基础上作出修改,日后公布更完整和详细的判刑标准。
在三名被告中,洪利泰(43岁,译音)逃役的时间达23年半,他14岁就随父母移居美国,直至41岁过了服役年龄后才回新自首。早从2001年开始,洪利泰就因护照问题数次与国防部中央人力局联络,但他却迟至2015年才回到本地。
洪利泰原本被判坐牢24个月,刑期昨天调高至33个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对从小在印度长大和就学的新加坡籍兄弟,哥哥萨蒂加纳斯(26岁)因逃役约五年半,刑罚从原本的监禁三个星期增加至10周;弟弟万达纳(23岁)逃役三年四个月,原被判罚款6000元,如今得入狱七周。
大法官梅达顺发表裁决时说,法庭必须确保那些须要完成国民服役的人不逃避义务,或是为了个人方便而任意选择延后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