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ofo共享单车在呼和浩特市投放。5月1日当天,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四大队下达了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约谈了ofo共享单车有关负责人。
“通知书”上写道,5月1日ofo共享单车在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二十处场地摆放了共享单车,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的规定。在未取得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设置ofo共享单车。
昨日,ofo共享单车呼和浩特市城市经理陈奕款介绍,共享单车落户每一个城市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包括申请函、运营方案、合法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报告、资金的银行管理凭证的有关材料。他们目前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希望有关部门能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形成规范化和智能化管理,继而推动这项便民项目的实施。
此外,陈奕款也呼吁广大使用者,车辆在使用后放在沿街施划自行车停车位内,做到统一摆放。
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共享单车的具体管理方案,很快便会公布,届时会有详细的管理细则出台。(记者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