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主动履职,因先行先试填补机制空白,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形,干部职工可以向组织申请容错。5月13日,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支持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给干事者鼓劲,为履职者撑腰,《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支持合理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出台。今后,出现9种情形,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容错,且认定后不影响提拔任用。
明确哪些错能容、哪些不能容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今后,太原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在认真履职过程中出现9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可以申请容错的9种情形分别为:
1、在落实省厅、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决策部署中,主动履职、创新探索,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2、在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体制机制创新以及转型综改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决策中,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填补机制空白,疏通政策堵点,突破工作瓶颈,出现探索性失误、政策适用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因法规政策存在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本着有利于全市国土资源事业大局发展,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符合局党组、办公会、内审会或其他集体决策会议精神要求,并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或牵头协调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适用失误的;
5、在执法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但因过失出现的失误偏差的;
6、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7、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为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作为,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适用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8、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9、其他符合有关规定,为提高效率,主动作为,大胆履职,但非主观故意行为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可视为合理容错情形。
干部职工想要申请容错,还要具备6个条件: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抵触,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对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或引发社会问题的,能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细则(试行)》,规定发生4种情形,将不列入合理容错范围: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提高服务对象办事成本、降低行政效能的;出现的错误是由主观故意造成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怎么容错,有具体程序
容错申请向谁提出?会有什么程序?《细则(试行)》规定,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提出申请。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将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述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将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核实结束后,纪检组将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问题确实严重的,征得局党组同意后上报市纪委裁定,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当事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将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着眼预防,支持干事创业
为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细则(试行)》提出,全市国土系统各级党组织将是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职工放手大胆工作。纪检组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职工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职工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职工坚决纠错。
纪检组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将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出台细则主要是着眼预防,支持干事创业,扶正祛邪,给干事者鼓劲,为履职者撑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白托明表示,今后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将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本报记者 要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