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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山东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 景区搞建设须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0  来源:鲁网
核心提示:5月1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
5月1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鲁网5月20日讯 5月1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定外的建设活动,应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条例》中还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孙成文介绍,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当前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也日渐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包括管理体制不顺、部分景区规划编制滞后、违法建设时有发生、管理服务水平亟需提高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巡视员耿庆海说,《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管理细化、规范,提高了可操作性。关于一般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作为办理其他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明确了办理流程,起到提前把关作用。同时,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解决了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

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景观影响大、占地面积广,有的还是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对这类项目的审核必须非常严谨。《条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做了单独规定,要求在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首先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同时,风景名胜区内的这类建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数量较少,不会大量增加建设单位申请数量。

建设项目过程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突出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建设行为,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减少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加强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对维护景区风貌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还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首先是加强预防,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其次是制定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第三是加强客流管控,及时疏导分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姜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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