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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邢台人大代表涉嫌合同诈骗案推进受阻,是谁在干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9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风行天下
核心提示:来源 :法制与生活专家指出:立案正确,人大涉嫌放纵犯罪2017年8月11日,全国多名法学界权威专家就河北邢台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邢台人大代表涉嫌合同诈骗案推进受阻,是谁在干预?

来源 :法制与生活
专家指出:立案正确,人大涉嫌放纵犯罪
2017年8月11日,全国多名法学界权威专家就河北邢台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法律论证,并给出《河北邢台市人大代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参与论证此案的专家共同认为:“人大代表刘某印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邢台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印作为人大代表一样应被追刑事责任。邢台市人大未在合理期限做出许可拘留、逮捕的决定涉嫌放纵犯罪。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应该做出暂时停止刘某印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受害人张献彬向邢台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
刘某印、朱某林,张某焕等三人原系邢台县凯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矿业公司)股东,三人持有凯耀矿业公司75%的股权。三人明知凯耀矿业公司黄梅花金华铁矿矿区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却欺瞒政府部门办理了《储量登记证》与《开采许可证》。黄梅花金华铁矿矿区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意味着黄梅花金华铁矿无法给公司股东带来收益。凯耀矿业公司除黄梅花金华铁矿外没有任何资产,也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已经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三人却利用国家颁发的两证作为工具,对外隐瞒真相,谎称矿区实际储量远远大于登记储量,诱骗受害人张献彬与他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诈骗受害人公司股权转让金810万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经过
2014年7月,受害人从邢台县凯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林处得知,刘某印、朱某林、张某焕想要出售他们三人持有的凯耀矿业公司75%的股权。因为受害人经营的河北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景园林公司)员工王某翀与刘某印是朋友,所以受害人 委托王某翀跟刘某印先进行沟通。2014年7月12日在王某翀的陪同下,受害人与空景园林公司的经理李某强一起到刘某印位于新华南路的邢台万泰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商谈股权转让具体事宜。
刘某印告诉受害人:“凯耀矿业公司黄梅花金华铁矿是未开采过的矿山,办铁矿的手续费劲,他和另外两个股东跑了两三年,刚刚把《采矿许可证》和《储量登记证》办下来。黄梅花金华铁矿的实际储量远远大于《储量登记证》上登记储量,开采前景较好。现在他与另两个股东朱某林、张某焕三人持有凯耀矿业公司75%的股份,准备一起出售,另一位股东李某林持有的该公司25%股份不卖。”
受害人查看了刘某印提供的黄梅花铁矿的《采矿许可证》是2014年4月23日颁发的,《储量登记证》更是2014年6月30日刚刚颁发。因为中间人王某翀与自己和刘某印都是朋友,再加上对国家颁发的证书的信任,经与刘某印协商,受害人出资810万元购买三人持有的凯耀矿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14年7月18日上午在刘某印的办公室,受害人与刘某印、朱某林,张某焕的丈夫闫某忠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7月19日受害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刘某印等三人支付81万元的定金。2014年7月24日支付729万元,810万股权转让款全部付清。该两笔股权转让款按照刘某印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了凯耀矿业公司会计杨某新的个人账户,杨某新给受害人出具了凯耀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2015年12月,凯耀矿业公司委托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开采前的巷到疏通、设备安装等工作。施工人员经过多月施工,发现黄梅花金华铁矿井下矿石不具备进行规模采矿条件,矿区范围内已无矿石可采。2016年8月15日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黄梅花金华铁矿井下情况的汇报》。接到报告后,受害人深感震惊不能相信。为查明矿区资源储量情况,2016年11月29日,凯耀矿业公司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对凯耀矿区进行高精度磁法测量工作。2016年12月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出具《邢台县凯耀铁矿区磁测工作总结》结论为:“矿区范围内大面积表现为变化相对平稳磁场特征”意味着矿区范围内没有矿石资源。因此,虽然黄梅花铁矿的开工手续在2016年8月已经办理完成,却因矿区范围内无矿产资源而停工至今,给受害人又造成投资损失300万元。
2016年9月,在接到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黄梅花金华铁矿井下情况的汇报》后,受害人想起自己所住的阳光国际小区的保安员贾某亮曾经告诉过自己,小区22号楼的业主李某斌曾经让他帮忙联系自己,想谈下关于黄梅花金华铁矿的情况。卓凡公司的报告让受害人非常不安,于是联系了李某彬,向他了解黄梅花铁矿的情况。
李某斌告诉受害人,2011年以前,黄梅花金华铁矿登记在李某林个人名下,他与李某林合作共同经营黄梅花金华铁矿。李某斌负责出资,李某林负责办理黄梅花金华铁矿的所有手续,两人各占铁矿50%的股份。2011年,李某林把黄梅花金华铁矿75%的股份卖给了刘某印、朱某林、张某焕三人,四人各站25%的股份成立了凯耀矿业公司。李某林卖股份时没有通知李某斌,卖股份的钱也没有分给他,至今李某林还欠他各种投资款150万元。因为当时没有跟李某林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斌咨询律师后采取了录音方式收集证据。他录制的录音中有二个录音与受害人张献彬购买凯耀矿业公司股权有关:
1.李某斌与朱某林的谈话。
朱某林告诉李某斌:刘某印、朱某林、张某焕三人购买李某林股份,与李某林成立凯耀矿业公司后,在办理黄梅花金华铁矿《开采许可证》及《储量登记证》过程中,发现矿区范围内没有铁矿资源,河北省地勘局第十一地质大队2007年12月出具的《河北省邢台县黄梅花金华铁矿详查地质报告》载明的矿产储量不真实。当时刘某印三人非常头疼,办理《开采许可证》及《储量登记证》需要按照该报告载明的矿产资源数量缴纳大笔矿产资源费,不交钱证办不下来,交了钱没有资源无法开采不知以后怎么办?三人当时硬着头皮交了140万元资源费把《开采许可证》及《储量登记证》办下来了,商议想先办下来再想办法。
2.李某斌与李某林谈话。
李某斌问李某林矿区内有没有矿产资源?刘某印三人把股权卖给受害人前,三人是否知道矿区没有资源?李某林多次说刘某印他们三人都知道,知道这事(没有矿产资源)才卖的股权。
就此,受害人张献彬向邢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在经长达两个月的缜密调查取证于5月24日对嫌疑人刘某印等三人以涉嫌合同诈骗依法立案。(案件中的刘某印系邢台市人大代表)2017年5月26日,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收到邢台县公安局依法呈请邢台市人大许可对刘某印采取措施的函件。目前,邢台市人大仍然未对呈请予以准许。
专家权威论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市人大涉嫌放纵犯罪,应暂时停止刘某印执行代表职务
刘某印、朱某林、张金焕的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邢台市人大不予审批人大代表涉嫌犯罪事宜相关问题?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2017年8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延安,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法学博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红兵等进行了论证。
专家一致认为,刘某印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刘某印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邢台市人大未在合理期限做出许可拘留、逮捕的决定涉嫌放纵犯罪。
专家指出,邢台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邢台市人大递交了“呈请函”,要求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邢台市人大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许可拘留、逮捕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追究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邢台县公安局的申请许可目前应该得到回复。现实中,许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会议大多是临时召开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因此,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至今未做出决定匪夷所思。
另外,许可审查的重点不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围绕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依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干扰人大代表正常行使职权,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是否妨碍人大会议的正常运行。结合本案,刘某印涉嫌犯罪行为既与其言论无关,也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形,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在没有足够理由否定许可的情况下,至今两个多月未做出许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上,《法律与生活》杂志对该起诈骗案以《河北邢台: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缘何推进受阻?》为题做出报道。8月3日,记者回访邢台市人大为何两个多月没有对邢台县公安局的呈请做出准许?(7月份应做出的准许)
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韩副主任给出了四个理由:“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之间分歧严重,在以往人大工作当中没遇到过这种情况。第二个原因就是涉及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第三个原因是媒体的介入和关注。第四个原因是邢台县公安局没有反馈新的情况。”韩副主任还说:“建议把材料(案卷)转给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研究并提出报告,然后根据两家的报告,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请9月份或9月份以后的常委会议提请决定,最后还是看人家有没有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就上会表决呗。
针对市人大韩副主任对邢台县公安局的“呈请函”不予准许提出的理由让记者疑惑不解,说涉及到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难道邢台县公安局没有独立办案的资质?还是受到了上级的司法干预?还有个理由竟是媒体的关注?记者认为媒体的关注更能有效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韩副主任告诉记者:“如果你认识受害人,你告诉他,最后肯定罢免刘某印的人大代表资格。”不知这个“最后”需要待到何时?本刊对该案件是否能够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处理持续关注。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人大在审查决定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等刑事诉讼措施时,并不要求人大在确定该人确实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才决定批准,因为当事人是否有罪须经法院判决;人大在审查决定时只须考虑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审判等措施是否相关人在人大的工作。据此,邢台市人大应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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