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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让更多困难群众沐浴救助阳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让更多困难群众沐浴救助阳光日前,记者从嘉兴海盐县民政局了解到,作为省级“救急难”工作试点县和全省唯一的公共服务均
原标题:让更多困难群众沐浴救助阳光

日前,记者从嘉兴海盐县民政局了解到,作为省级“救急难”工作试点县和全省唯一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点县,继去年海盐县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之后,近日,该县对这一试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涉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的多项条款被删除或修改,进一步降低了救助“门槛”,加大了救助力度,扩大了救助范围,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健全,在低保制度保障之外的收不抵支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难日益突出。”海盐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患重大疾病、就学、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后仍低于该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叫做“支出型贫困”。这类家庭的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但又因为大病、就学和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导致家庭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

据统计,去年海盐县共有53户179人获得支出型贫困救助,占户籍人口的0.06%。“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发现,原有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门槛过高,与当前的社会救助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惠及更多困难群体,按照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试点要求,经过半年多补充完善,我们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县民政局有关人员介绍。

怎样让救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体?据介绍,过去,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需同时符合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等条件,例如,海盐县去年就规定:“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海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次修订中,这一条已删除,支出型贫困申请的门槛有适当调低。

另外,原办法中“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此次修改为“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一辆15万元以内生活用车(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办法中“家庭房产: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a.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b.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拥有1套住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c.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d.列入拆迁、搬迁范围的家庭,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2套”,修改为“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原办法中“于每年3、6、9、12月的10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修改为“报县民政局审批”。这些修改体现了“应助尽助”的理念,进一步提升了救助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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