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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山西出台办法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人民网太原5月15日电 (乔慧)日前,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人民网太原5月15日电 (乔慧) 日前,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接原规定执行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征收內容、市场基准价等方面有调整

新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市场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

缴库方式、分成方式、分成比例等方面有调整

办法指出,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就地缴库方式。矿业权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当地国库;矿业权价款分成由县到市到省再到中央,各级征收机关要确保按分成比例上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此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企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且强化了拖欠价款企业的惩处措施,对公示后,仍不履行缴纳价款义务的,将矿山纳入企业黑名单,依法处理。

(责编:乔慧、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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