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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河北推出科技创新券 申请者每年最高可获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7
核心提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均可登录“河北省科技创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均可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在线申请,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可与自筹经费1∶1使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线上申请,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冯建平 河北日报记者郭伟)备受科技型企业关注的科技创新券终于落地。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均可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在线申请,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可与自筹经费1∶1使用。

    据介绍,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抵押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均可使用创新券结算。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根据规定,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为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且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创业团队需为已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但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的团队。近两年获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优先获得创新券。

    创新券形式上为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创新券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也将被收回,且本年度内无法再获批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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