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绿色是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生态是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地方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现就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区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决守住生态底线,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密切协调配合,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内蒙古地跨多个流域、河湖众多、东中西部差异大的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把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举措,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9.6%,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3.8%。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事秩序良好,岸线利用规范有序。到2030年,全区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坚持自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河湖“全覆盖”。
自治区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自治区境内主要河湖,即黄河(含乌梁素海)、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含呼伦湖)、黑河(含居延海)分别设立自治区级河长,由自治区省级领导同志担任。其中,嫩江内蒙古段河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西辽河河长由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黄河内蒙古段(含乌梁素海)河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黑河内蒙古段(含居延海)河长由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额尔古纳河(含呼伦湖)河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总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书记担任,其境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二)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旗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水利厅1名副厅长担任,主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环保厅1名副厅长担任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行河长制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盟市、旗县(市、区)河长和自治区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主体功能区保护规划及重点河湖治理保护规划,研究制定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自治区级河长制及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将两堤之间的河流行洪滩地逐步调整土地用途,将已划定为集体农业用地的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城镇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执法监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牧业部门做好河湖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监管河道滩地高杆作物种植。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负责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逐步清理工作。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牧区卫生改厕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和修订工作。
水利部派驻的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牧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到2020年,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其余30个超采区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安全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严格落实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管控。大力推进水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推进行业内和跨行业、跨区域水权交易。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5%和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遏制农牧业粗放用水。加快实施农牧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在工业、农牧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健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限排总量的水功能区和现有污染源实施减排措施,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到2020年,全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达到100%、达标率提高到71%以上。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到2020年,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分级负责科学编制主要河湖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
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制度,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
探索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对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码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村镇污水的处理;加强增施有机肥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台账。加快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截污治理和中水回用,有效控制河湖水体污染。
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
严格按照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水体污染排放标准,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河湖水体污染。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牧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湖、还湿,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加快组织“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明确年度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把握工作进度。2017年9月底前,自治区出台自治区级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自治区级河长制各项机制落实到位。10月底前,各盟市出台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出台工作方案;12月底前,苏木乡镇出台工作方案。盟市、旗县(市、区)分别于11月、12月底前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实行河长制。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区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实现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控。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四)完善经费保障。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财政要统筹解决推行河长制及开展有关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五)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旗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附件:自治区总河长、副总河长、自治区级河长名单
自治区总河长、副总河长、自治区级河长名单
总河长: 李纪恒 自治区党委书记
副总河长: 布小林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自治区级河长:
嫩江内蒙古段河长: 李 佳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西辽河河长: 王 波 自治区副主席
黄河内蒙古段(含乌梁素海)河长: 白向群 自治区副主席
黑河内蒙古段(含居延海)河长: 常军政 自治区副主席
额尔古纳河(含呼伦湖): 艾丽华 自治区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