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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内蒙古精准帮扶9.8万“三无”人员 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3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呼和浩特5月31日电 (陈立庚)5月31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5月31日电 (陈立庚)5月31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透露,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2.1倍,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1.6倍,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9倍,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4倍,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此次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化,”内蒙古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介绍道,《认定办法》是指导全区各地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认定办法》中规定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附:“特困人群救助供养具体对象范围”

首先对象范围主要是三类人群:一、老年人。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二、残疾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里、生理、肢体等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其他残疾的人。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这里我们为什么只将未满16周岁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主要是考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参加劳动取得劳动报酬,进而获得生活来源,一般无需纳入供养范围。

三类人员还要具备三个基本要求:

一、无劳动能力。

主要是: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主要是指: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自治区政府统一公布)。2、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规定的,具体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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