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了修改说明,将进一步对文明行为立法进行完善。
据介绍,《条例(草案)》提出了公民文明行为的总体要求: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及其他行为规范。同时,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等。
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有望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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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禁烟区吸烟、电梯不排队、乱扔垃圾乱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乱涂乱画、损害公共环境卫生、损害花草树木、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等。
广告经营者:发布低俗、色情、暴力等内容以及虚假、引人误解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文化娱乐场所:提供低俗、淫秽、凶杀、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景区景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
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私拆邮件、窃取损毁寄递物品、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等。
施工单位:任由扬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