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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共享单车企业须为用户购买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5月31日,由市交委牵头拟定的《贵阳市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

5月31日,由市交委牵头拟定的《贵阳市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企业要遵守十项营运服务要求,并以老城核心区(一环)外为发展方向。即日起,市交委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慢行系统建设现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老城核心区(一环)外城区、近郊和景区为主要发展方向。其运力投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对运力进行动态监测和投放指导。

6月15日前,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及建议:电话:0851-85664270(传真)邮箱:gysjtfzyjzx@163.com。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A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引导、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其中,市交委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政策文件和标准的制定及统筹协调;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和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依法做好属地范围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市工商、质监、网监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经营企业要遵守十项服务要求,保障使用者权益

B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未在我市注册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为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共享单车经营企业要遵守十项运营服务要求,包括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做好车辆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并配合相关执法调查等工作。

使用者如多次违规违约用车,将列入黑名单

C

《征求意见稿》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将多次违规违约的使用者列入黑名单等。如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自行车的,将受到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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