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内蒙古原有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并使特困人员认定有了统一标准。
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特困人员给予救助。在具体条件中,明确将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直接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同时,以往的民政救助对象标准认定大部分是保障其基本生活,而新的制度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更加突出了制度的人性化。其中,基本生活标准要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倍、同时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65%确定。
在程序认定方面,办法具体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审批、终止供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使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和便捷。同时加强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层面切实维护了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