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出台,深入推进土地政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意见》提出,要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意见》指出,落实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一是对于列入自治区《优先发展类产业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外贸加工贸易产业、粮食流通产业和国家、自治区文件明确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的新产业、新业态、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政策执行。
二在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和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由产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证明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
三是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形势,在准确分析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土地供需状况、土地取得成本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开展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意见》明确,落实项目用地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再开发建设。对于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执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对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此外,《意见》还对部分用地类型按土地原用途(或配建方式)管理,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促进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鼓励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而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