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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北京一中院发布白皮书 破产尚未成企业退市常态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7  来源:央广网
核心提示: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破产法实施10年来该院破产审判的有关情况。“企业成立后10年到20年期间为破

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破产法实施10年来该院破产审判的有关情况。

“企业成立后10年到20年期间为破产原因高发期,该时段企业破产占破产企业总数的50%。”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不能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经营方针失误、企业秩序和经营管理混乱是企业破产的主要成因,因这三个原因破产的企业数量分别占全部破产企业的45%、45%和44%。人才流失、历史包袱沉重、技术落后也是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

据介绍,破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批发与零售业、制造业,这三类行业分别占比32%、26%、14%。破产企业类型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占比52%。

“破产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加大破产案件审理难度。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缺乏债权追索的基本条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状况混乱或者证明缺失,加大资产清收难度。企业内部矛盾形成治理僵局致使财产核实困难。” 马立娜说。

马立娜表示,破产观念滞后使破产程序尚未成为经济主体常态退出方式。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止损和再生功能缺乏正确认识,习惯求助于民间高利贷输血或者“弃企跑路”。债权人也未能充分认识破产制度对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功能,依赖“抢执行”的方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先到先得”,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缺乏申请破产意愿。

在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发布了该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07—2017)》,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破产审判领域的白皮书。白皮书建议,发挥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僵尸企业”、腾挪市场空间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破产重整启动与审理机制,助力债务人解困复兴。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发挥管理人职能作用。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加快形成破产纠纷解决合力。

据了解,近10年来,北京一中院通过破产审判,安置职工4745人,安置金额2.8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总额1.67亿元,盘活不良资产1.22亿元,有效发挥了破产审判公平有序清偿债权债务,合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记者 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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