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要求。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农村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的,经审批可以适当安排,但生育间隔须在4年以上。该《规定》还提出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实行奖励和优待。
自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区人口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这对确保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历程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的文件,内蒙古开始在汉族群众中推行计划生育,初步扭转了人口猛增的势头。
1979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1981年9月,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生育作出具体规定。
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将计生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全区各族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计划生育光荣的风气在全区形成。
2016年,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得通过。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对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生育政策单独作出的规定,并提出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