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1日从省监察委员会获悉,浙江省、市、县三级监委已全部组建完毕,并全面履行监察职能。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的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3月17日经杭州上城区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正式实施,标志着浙江国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探索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的新阶段。目前,各级监委已对8起案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3个试点之一,浙江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落实试点方案。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组建。
随着改革推进,各市、县(市、区)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纪委制定市、县(市、区)监委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具体事项,“手册式”指导工作,并以跟踪督查,推动落实。4月底,浙江省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改革的关键,是尽早实现监委正常高效运转。为此,浙江省贯彻“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开展业务培训。目前,浙江各级监委正全面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谈话、查询、留置等12项监察权。5月27日,宁波江北区法院对一起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作出判决,这一省内首例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宣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浙江素材。
规范监察权限措施,浙江省制定出台《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并细化监委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留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为防权力滥用,浙江省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积极探索省、市两级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目前,省纪委、监委设有13个纪检监察室,7个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执纪审查部门无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此外,浙江省还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等工作,初步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研究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为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