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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郭平义!农夫山泉为何这次有点“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4  来源:环球网
核心提示:6月22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夫山泉)发布一则告消费者书,称“四年过去,经过种种努力最终无果”于是撤回对《京华时报

6月22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夫山泉)发布一则告消费者书,称“四年过去,经过种种努力最终无果”于是撤回对《京华时报》的起诉。在这份简短文字的最后,该公司表达了对法律秩序的失望和无奈,引发不少网民评论。

其实,这本是一起由负面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事案件,梳理一下,处理的办法其实是很多的。

首先,农夫山泉可以危机公关事件对待和处理,运用得当,其及时性和时效性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化解危机。再次,可以仅就名誉权案件进行诉讼,应当可以和解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裁判结果。最后,在名誉权案件结案后,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事实是农夫山泉一股脑以名誉权和损害赔偿两个诉由告到法院,且请求赔偿超过两亿元人民币。就一个在北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报纸来说,既然敢连续76篇报道农夫山泉的负面新闻,说明是做了相当多功课的,并不能简单认定属于道听途说的虚假报道,不然,法院应当很容易审查识别证据,并及时做出相应裁决。正是因为案件情况复杂,法院才没有仓促审理并裁决。

另外在诉讼策略选择上,应当考虑到案件争议的复杂性,多达76篇新闻报道,每一篇都会有不同侧重,逐一核实解决就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而如果就主要问题切入,避免细节的纠缠,相对更容易进行判断和解决。这个问题即便在法治相对健全的西方国家,马拉松式的诉讼也比比皆是,外国的当事人也是在自己的法律制度面前显得很无奈。

不过话说回来,长达四年的时间,法院应当随着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进展,审理工作也要随之有较大进展,不应停留在原地。当然,或许农夫山泉不申请撤诉,法院也要很快作出裁判结果。但仅就本案的审理程序来说,按照普通一审案件六个月的审理期间是过长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但即便可以延长审限,原则上也只能各批准延长一次,不能动辄延长三年多。法治讲究的是公正和效率,二者不可偏废。法院审理时间过长,有的长时间不开庭不判决,熬得当事人失去了耐心。对于案件多、法官少的法院,应当考虑适当增加法官员额,并且对于这类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的案件,要由有经验的资深法官主审,增强司法公信力,让全社会笃信法治就在身边,我们能够建立起应有的法治秩序。

是不是因为个别案件没有及时处理就没有了法治,我们就要对法律秩序失望和失去信心呢?个别案件的拖拉或不公平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恰恰是改革的绊脚石,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背道而驰。我们应认识到,法治建设是个漫长的过程,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坚定全体国民的法治信念,满足全体国民的法治期待,尽快实现进入法治社会的梦想。(作者是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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