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宁夏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厅研究决定在全区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价格改革。
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拟于8月10日起实施,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按病种收费政策8月底前实施。具体时间安排为:一是病种遴选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二是编制临床路径、技术规范阶段(2017年7月10日前);三是制定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阶段(2017年8月30日前)。
单病种收费标准,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因素进行测算,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原则上不得在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2017年自治区三甲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收(付)费病种项目数量合计不少于100个,自治区三甲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地级市所辖公立医院(含自治区区属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合计不少于100个。各公立医院可在国家公布的320个病种范围内选择开展,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质量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选取,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
三部门要求改革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特别是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