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7月1日起执行。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即日起我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1日,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省卫计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4年,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我省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调整为60%,此次完全取消限制,顺应了我省医改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的新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可在新版药品目录自选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省卫计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9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列入医改重点工作,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也大大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水平。2014年,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我省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调整为60%。此次完全取消限制,在业内人士看来,顺应了我省医改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的新要求,也意味着基层医疗机构将承担更大责任,对打通医联体内部用药目录有着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在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基药使用比例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
该负责人称,此次政策调整是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下的调整,并赋予新的内涵。通知明确,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将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