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启动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九项服务。
启动社会化管理试点提供九项服务
市政府办公厅在6月16日印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实施方案。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方案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三是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动不便以及高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帮助解决困难。五是协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属申领死亡待遇,及时更新维护人员信息,并告知有关企业。六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七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八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九是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由各区县政府统筹接收工作
方案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接收工作,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企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撤销,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新的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安排1―2名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人员进入社区工作。
具体交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已退休人员进行集中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第二个阶段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其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由移交企业暂按1020元/人的标准向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移交费用,专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2021年1月1日以后的移交费用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同时,为支持企业顺利完成集中移交,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移交费用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方案特别提到,企业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合法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