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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西安 确保2020年全市农村 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市脱贫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制订《关于做好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市脱贫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制订《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方案中指出,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

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方案中明确了工作目标: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贫困人员

可使用扶贫开发政策帮扶

方案中指出,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对于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的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

今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

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周至县从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其余涉贫区县由省、市、区县财政按照3∶3∶4比例分担。

同时,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册贫困户(即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即: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七类人员,落实“分类施保”救助政策,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就业的农村低保户

核算收入可扣减就业成本

区县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

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亲友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区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确保农村低保标准

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

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及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各区县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动态更新过程中,扶贫、民政部门要指导镇(街)共同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进行审核。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县民政、扶贫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同级残联;区县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镇(街)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纳入考核体系 出现问题将追责

强化目标考核监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促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方案中要求,自2017年起,各区县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脱贫办。本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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