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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泉州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以及“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作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以及“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作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日前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

《方案》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提出工作推进的十项主要任务:明确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责任人、明确索赔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明确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编制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赔偿磋商、对接赔偿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为确保制度落地,《方案》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如:以大气、地表水为重点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和专项技术规范;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的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

《方案》突出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损害责任人应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损害责任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方案》根据泉州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沿海(晋江)、山区(永春)和介于山区沿海之间(惠安)今年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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