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4日获悉: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推广建立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街(路)长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1191个小城镇全面推广建立街(路)长制。
《意见》要求,以乡镇(街道)“四个平台”为重要载体,通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建立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街(路)长制,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对道路环境、交通管理、市场经营、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绿化养护等实施综合治理和动态监督,切实解决小城镇的各种乱象和问题。
据了解,街(路)长制模式围绕深化“四个平台”建设,建立政府、部门、群众三方联动,快速处置、共建共管的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常态管理,旨在成为“四个平台”的前端“触角”,把乱象消灭在事前和事中。《意见》规定,2017年9月底前,纳入今年达标计划的443个乡镇(街道、集镇)的主、次干道(包括穿镇公路和城镇道路)要基本建立街(路)长制;2017年12月底前,纳入三年整治行动计划的1191个乡镇(街道、集镇)的主、次干道(包括穿镇公路和城镇道路)要基本建立街(路)长制;2018年6月底前,1191个乡镇(街道、集镇)的所有道路(包括背街小巷)要基本建立街(路)长制;2018年12月底前,全省要形成较为完善的街(路)长治理体系。
省整治办相关负责人说,主、次干道和其他道路的街(路)长要从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中任命,“民间街(路)长”可以通过自荐推荐、公开报名、自愿加入等形式,从沿线单位人员、村(社区)干部或责任心强、有威望的党员群众等各类群体中择优产生。
街(路)长制建立后,各地要在道路显著位置竖立“街(路)长”公示牌,标明主要职责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并确定街(路)长绩效评价体系,对街(路)长工作成效进行差异化考核评价,提升街(路)长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