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起,郑州市取消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这也意味着,今后食盐零售准入门槛由“三证”变“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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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取消食盐零售许可审批
2016年3月,河南商报关注到有食盐商人投诉称,郑州市和中牟县两级盐业管理部门都给他们发放了食盐零售许可证。
但卖郑州供货的盐,中牟县盐业部门要查;将中牟供货的盐卖到郑州,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也不同意。
在这件事中,食盐零售许可证成了焦点。而根据当时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实不允许跨区购销食盐。
2017年7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了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局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依据相关要求,取消郑州市盐业管理局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工作。
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审批意味着什么?对已经获得食盐零售许可的零售商有影响吗?跨区域购销食盐的大门已经打开了吗?食盐经销商们满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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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许可,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盐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取消食盐许可,其实就是对食盐经营许可手续进行简化。
此前,从事食盐经营销售,需要办理“三证”:食盐零售许可证、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今后,只办理后两个证件即可,对于食盐零售商而言是件好事。
已经发放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再有效,也不再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仅就取消食盐零售许可一事而言,与跨区域购销食盐并没有关系。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国发〔2016〕25号《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具体到河南,就是获得省级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进行跨省经营;获得地(市)资质认证的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各地市间进行跨区域经营,比如把郑州的盐销售到许昌。
【延伸】
昨天,郑州市政府同时转发了《关于修改完善公布更新郑州市盐业管理局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多类食盐销售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处罚一:食盐包装不合格
销售不合格包装的盐产品,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二:随意开办制盐企业
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处罚三:违规购销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否则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处罚四:销售不加碘食盐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五:销售工业用盐等不合格盐
销售土盐、工业用盐等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