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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陕西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昨日,《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

昨日,《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引发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

草案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等应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应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并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发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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