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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安徽 幼儿园和中小学200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7月2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不但对网络食品销售做了详细规定,

7月2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不但对网络食品销售做了详细规定,还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征信系统并供公众查询等做了严格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为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安徽省于2016年启动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获表决通过。

条例共分六章九十条,在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中,对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做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网络销售食品随餐小票要标注多类信息

条例对网络食品销售做了详细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分类、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幼儿园和中小学200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对“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规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

对于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区域,条例作出了范围限制,即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此外,条例还规定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要便于公众查询

在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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