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称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浙江省五级河长职责,并鼓励全社会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规定对浙江省实践确立的五级河长体系作了明确,如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河长”们有啥职责?规定也一一予以明确。如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等职责;乡级河长要及时处理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要按照规定报告等职责;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规定还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
不仅如此,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