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浙江 » 正文

全球报道:为河长制立法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十月一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称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称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浙江省五级河长职责,并鼓励全社会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规定对浙江省实践确立的五级河长体系作了明确,如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河长”们有啥职责?规定也一一予以明确。如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等职责;乡级河长要及时处理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要按照规定报告等职责;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规定还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

不仅如此,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