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从市纪委获悉,一街道司法所所长因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施某某,女,46岁,中共党员,2015年8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司法所所长(正科级)。
2015年7月,汉阳区对全区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规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整治。施某某系正科级干部,其所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为18.96平方米(经实地测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正科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施某某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9.96平方米,且在全区办公用房集中整改工作中,没有按照要求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一直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施某某身为党员,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比例达110.7%,且一直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执纪
者说
查处“四风”问题要动“真格”
清理机关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针对群众痛心疾首的“四风”问题的正面回应,不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来不得半点马虎,更不能无视群众的热切期盼,只要有违规现象就要坚决整改。对于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应加大查处力度,“动真格”惩处,形成有力震慑。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好群众路线,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反对“四风”,争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