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两孩政策后,湖北又一民族自治地区废止人口与计生条例
据《湖北日报》报道,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官方资料显示,上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7年有余。
其中提到,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入自治县4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在本县定居(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等条件,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同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当地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恩施州方面对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事有过说明。
据恩施州人大常委会网站消息,其依据包括: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生育政策作了两次重大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修订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了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内容,“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起施行。这是党中央顺应民意,科学把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举措。国家和省对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和决定后,州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生育政策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及时启动废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