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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武汉禁止“全款购房可优先选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我市禁止“全款购房可优先选房”本报讯(记者廖桥)全款购房可优先选房的行为被叫停。23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
原标题:我市禁止“全款购房可优先选房”

本报讯(记者廖桥)全款购房可优先选房的行为被叫停。23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设置选房购房限制条件等5类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相应开发商会面临暂停项目网签等严厉处罚。

23日,市房管局通知全市范围内的开发企业,5类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销售行为。其中,在销售商品房时,开发商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同时,市房管局明确,将保障购房者公平选房的权利。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此外,变相收取购房费用、变相囤积房源、以购房人自行提供房产信息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等也都被叫停。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23日表示,开发商存在5类违规销售行为的,市房管局将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在整改完成前,将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

链接>>>

5类违规销售行为将受处罚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三、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四、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五、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核查。不得将购房人自行提供相关住房核查资料作为购房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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