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据了解,近期,内蒙古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
为此,内蒙古要求,首先,各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其次,严格区别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各盟市财政局和各级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及时纠正和坚决杜绝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从而变相“买人员”“买岗位”的错误行为。第三,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宣传引导,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宣传服务,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宣传培训,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化用工的监管服务。对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的重点行业、特殊岗位和特定人群,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严禁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