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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上海一八旬老母寻不到亡子骨灰 怒将儿媳告上法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上海一八旬老母找遍各大墓园寻不到亡子骨灰,怒将儿媳告上法庭:祭奠权到底是何权利?儿子邹某不幸因病去世,八旬老妪沈

原标题:上海一八旬老母找遍各大墓园寻不到亡子骨灰,怒将儿媳告上法庭:祭奠权到底是何权利?

儿子邹某不幸因病去世,八旬老妪沈某为儿子名下房产与儿媳李某、继孙周某打过一场官司。令沈某没想到的是,官司过后,亡子邹某存放的骨灰被儿媳和继孙悄悄移走,不知下葬在何处。于是,愤怒的沈某一纸诉状把李某、周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告知亡子骨灰下葬之处,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婆婆状告儿媳和继孙,讨要儿子落葬地址

接受此案的静安法院法官沈联首先了解了这起家庭纠纷的来龙去脉。

邹某与李某均系再婚,再婚时李某还带来了13岁的继子周某。2009年底,沈某承租的本市常德路某号公有房屋动迁,沈某及儿子邹某、儿媳李某、继孙周某等人获得动迁补偿,其中,邹某、李某、周某三人获得本市闵行区某地二套产权房。2014年3月,邹某因病去世后,沈某为继承儿子名下房产份额,起诉李某及周某,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二套房屋归李某及周某所有,由李某及继孙子周某给付沈某37万余元。

不料,今年7月,沈某再次起诉称,儿子邹某的骨灰被李某、周某偷偷迁走,且自己多次联系李某询问骨灰下落,均未有回音,导致自己无法前往祭奠死者。据沈某所说,她还和家人一起找遍了上海各大墓区,却杳无音讯,无奈之下才将儿媳、继孙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告知亡子骨灰存放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沈联长期从事法院接待信访工作,深知此类案件重在化解双方心结。但在向李某、周某送达诉状副本时,沈联就遇上了一个“软钉子”,邻居告知他们已在一个月前搬离。直到9月中旬,才通过手机号联系到了周某,周某表示迁走继父骨灰是李某一人所为,自己并不知情,但愿意帮忙做李某工作。

沈联告诉李某,她一味隐瞒不告诉落葬地点的行为,与情与理都做法欠妥,更与我国民俗风情格格不入。原告沈某也表示,只要李某告知儿子骨灰的下葬地点,她愿意放弃索赔。9月下旬,在沈联主持调解下,李某告知了邹某下葬的公墓具体地址及骨灰下葬的顺序排号,原告沈某也向法院申请撤诉。

“祭奠权”也受法律保护

在沈联看来,此案其实颇为棘手,“如果是财产纠纷,法院能直接判决。但要判决被告说出骨灰落葬地点,目前来看,可能无法执行。”

究其原因,此案涉及的是公民的“祭奠权”。在法学专家看来,所谓“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体现着我们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它的内涵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一般而言,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可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权利,但这一权利有时会和公序良俗相冲突,有时还会与死者生前的遗嘱、意愿相冲突。

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当公民以“祭奠权”起诉时,大多数法院会将其视作特殊的一般人格权,从民法角度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将于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用来保护祭奠权。今年4月《北京晚报》曾报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朝阳法院最终判决死者丈夫告知死者父亲骨灰下葬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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