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因一段视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据法制网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来自山东青岛的中国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据日本警方公布的消息,当天,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
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涉嫌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江歌。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山西人,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大学院汉语研究科学生,系江歌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疑因拒绝刘鑫提出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事发当晚,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陈世峰,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其杀害。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此案将在日本开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中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