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先后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这5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和调研的基础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民族地区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录用、聘用和选拔,是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时较为关注的问题,认为应进一步作出明确。对此,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保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强调,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录用、聘用、选拔国家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选拔少数民族公民。
对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是解决民族乡教师匮乏的有效办法。三次审议稿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此进行明确:承担初中起点农村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面向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学生定向招生。
渡船载客须实行车客分离
保证渡运安全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对此,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要求,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载重线要求,不得超载。同时补充规定,渡运机动车和乘客的船舶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机动车和乘客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此外,三次审议稿拟规定,在航道内从事餐饮、漂流、游乐等经营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公园禁火区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将被罚款
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根据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森林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将在森林公园禁火区燃放孔明灯、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为严重危害森林公园的违法行为予以禁止。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针对游客在森林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三次审议稿拟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乡生活垃圾须分类处置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事关群众生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就此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
三次审议稿细化了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三大类的具体类型,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配套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同时,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农村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就地处置,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城市餐厨垃圾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其他易腐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输,交由专业单位处置;有害垃圾设立专门场所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上餐饮
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对我省饮用水水源应从严保护的建议,并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上餐饮;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记者 刘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