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官网发布《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政府必须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
《办法》规定,林地占补平衡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各市县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二是在各市县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各市县要建立补划林地储备库,有条件的市县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继续挖掘已退建可还林的建设用地,可纳入林地的25°以上坡耕地,可退塘还林的虾塘、鱼塘,已恢复植被的废弃工矿、村庄,非林地上的绿化苗木基地,苗圃等作为补划林地储备,并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的后备林地当中。
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全省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对未按时完成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市县,省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该市县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的林地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