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山西将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收取排污费。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山西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后,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涉及地方税额的立法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颁布,对环保税的税额予以确定,所征税收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该法规定了征税税额的幅度,具体征税税额和适时增加相应目录由各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根据环保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除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外,还规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我省污染物适用税额是在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拟定的,居于全国中游,体现了简税制和税负公平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征求了立法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既体现减排的政策意图导向,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排污治理,又兼顾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保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标准相比,太原市费税基本平移,其他市小幅提高。从全省排污费收入情况看,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收入为12.04亿元,据测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该项税收收入将达到19亿元。随着全省强化环境治理,排污量将逐年减少,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年趋减。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表示,环境保护税法是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第一部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决定》落实该法授权规定,确定我省适用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我省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