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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甘肃省“十条”电价改革举措惠及实体经济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企业利润增速减缓,对成本的敏感度也在提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电力行业,电价对各行各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通过电价政策引导,有利于优化电力能源资源配置,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原标题:【提振信心 力促增长】我省“十条”电价改革举措惠及实体经济发展

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企业利润增速减缓,对成本的敏感度也在提高。

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电力行业,电价对各行各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通过电价政策引导,有利于优化电力能源资源配置,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也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6年以来,我省以电价改革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实施“十条”电价降成本政策措施,大幅降低了实体经济企业用电成本,年降成本总金额超过50亿元。此举对我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工业经济止滑稳增、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日前,甘肃省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助推企业降本增效的做法,作为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22项地方典型经验之一,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那么,甘肃采取了哪些降低电价成本的举措?这些减少的电费支出来自哪里呢?

——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工信委、甘肃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实施直购电交易。2016年直购电交易电量约237亿千瓦时,平均降价标准每千瓦时0.1072元,年降成本金额约25.4亿元。2017年直购电交易电量约280亿千瓦时,平均降价标准每千瓦时0.06元,年降成本金额约17亿元。通过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电量规模的不断增加,直购电交易已成为工业企业降成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下功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难啃的“硬骨头”。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遵循基本原则、体现甘肃特点、盯住重大关键(问题)、求细求真求实、引入第三方力量、争取最好效果的总体思路,突出重大联网工程和区域电网联网共用网络工程成本费用分担、电网刘家峡水电厂等六个重大关键问题,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8分,年均降价金额14.82亿元。自今年7月1日起,通过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合理调整电价结构,高载能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约3.5分,非高载能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约1.6分,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分。

——创新开展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改革试点。

自2016年9月起,对不适宜错峰运营的商业企业暂停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执行平段目录电价,高峰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3711元。同时,商业用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通过开展试点,年降成本金额超过2亿元。

——全面实行农业生产用电城乡同价。从2016年3月起,停止收取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实现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城乡同网同价,降低了全省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平均降价标准每千瓦时约0.12元,年减轻用电户电费负担、降成本金额约0.4亿元,降价政策惠及全省86个县(区、市)的21.33万用电户。

——探索实施新能源供暖电价支持政策。

为促进风光电就地消纳和转化利用,有效缓解弃风弃光,支持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大工业峰谷电价+直购电交易”新能源供暖电价支持政策,并对集中式电采暖、“一户一表”电采暖等电能替代出台电价支持政策。

——减免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22元/千伏安·月的系统备用费,年降成本金额约0.5亿元。

——适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通过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分别于2015年4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7年7月,3年4次共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3.89分,一般工商业及中小微企业年降成本金额约4.5亿元。

——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自2016年7月起,对电力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同时,减免工业企业停产期间基本电费。

——免征新增工业、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

出台了3年内免收新增工业、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的政策。对新建工、商业项目的企业申请临时用电报装时,按照不同电压等级免收80-260元/千伏安的临时接电费用,年降成本金额约0.7亿元。

——取消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

按照简政放权、鼓励市场化的要求,停止执行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建单位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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